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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宿舍***房。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7********,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梅州市梅江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县区**大道******栋***房。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6********,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梅州市梅江区中小学****所干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路***宿舍**栋***房。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先后抽调至梅州市梅江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队,刘某某任队长,李某某、王某某任资料员。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为:**村房屋征收的地类确定、房产登记、面积测(丈)量、实物登记、面积计算和按照政策计算其补偿费用并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负责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汇总上报及归档工作等工作。

20l6年5月至l0月,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负责征收郭某某的编号为1l-3-***的房屋时,为达到郭某某提出的补偿金额,尽快完成签约任务, 通过虚构地上附着物和对不符合经营性用房的房屋认定来提高征收补偿金额,使得郭某某多领取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最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lll5406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l6年5月至10月,李某某和王某某在队长刘某某的授意下明知被征收户郭某某的房屋四周没有相应地上附着物,仍利用职务便利,虚构砖墙铝皮彩瓦简易房、百年龙眼树、动力线、水泥下水道、特大榕树、泥竹、米兰、特大秋枫树、屋侧钢筋混凝土牵梁等9项地上附着物项目和虚假的对应视频资料,并交由队长刘某某审核签名确认后上报,使郭某某多得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601063元。

2.20l6年5月至l0月,李某某和王某某在队长刘某某的授意下,为提高征收补偿金额,将郭某某的房屋首层中不符合经营性用房的78.36平方米面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经由队长刘某某审核签名确认后上报,使得郭某某从中多获得征地补偿款5l4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玲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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