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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庙,住广东省**市**区**镇**路一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2********,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村**后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李某某(未归案)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告知其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机器公司的仓库内有大量过期的废弃药品,并询问梁某某能否找到人处理。梁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前往仓库查看后,二人决定合伙处理这些废弃药品,以从中赚取差价,并约定所赚利润由二人平分。随后,在双方均未办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因王某某知道被告人刘某某会收购布碎,遂电话联系刘某某,让其将过期的废弃药品运至江西进行倾倒处理。刘某某同意后,与王某某商定倾倒一车废弃药品垃圾的费用,且提出装车不能超高、超重,防止交警检查。之后,刘某某邀约与其合伙经营废品收购店的欧阳某某一起处理从广东拉过来的过期废弃药品,被告人欧阳某某表示同意。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中介雇佣2辆货车,将重约20000Kg的过期废弃药品从广东省高要市拉到江西省安远县。次日上午,刘某某将其中一辆运输过期废弃药品的货车带至安远县版石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倾倒后,被版石镇城管中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下午,刘某某将另一辆运输过期废弃药品的货车带至安远县龙布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倾倒。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通过中介雇佣2辆货车,将共计25400Kg重的过期废弃药品从广东省高要市拉到江西省安远县。次日,2辆运输过期废弃药品的货车抵达安远县,因刘某某已联系好龙布镇垃圾填埋场,便让被告人欧阳某某带货车及卸货工人前往龙布垃圾填埋场倾倒过期废弃药品。当欧阳某某将货车及工人带至龙布镇垃圾填埋场准备倾倒过期废弃药品时,被匿名群众举报至龙布派出所,随之被龙布派出所民警制止、查处。欧阳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龙布派出所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7日,刘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安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7000元。

经鉴定,被扣押的两车疑似药品和倾倒在垃圾场的疑似药品是过期药,属于劣质药品,且属危险废物,类别为HW03废药物、药品,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2-03。

2019年8月29日,安远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同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6.证人赖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主犯;欧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同时,梁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叁册、光盘柒张;

3.涉案财物清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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