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小区,现住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5日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常德市公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6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收押,同年5月12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同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释放,2020年6月5日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村**房组**号,现住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5日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9日和9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9日和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23日和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5日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害人张某乙向同案人李某某(另案起诉)借款17万元,由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担保人。2016年4月28日上午,王某某与卢某某及另外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在本市武陵区**KTV**楼的装修工地上找到张某乙,张某乙怕影响不好要求下楼去,到楼下后卢晓伟、王某某便将张某乙押上车,在车上卢某某因在电话中与张某乙的妻子发生争吵,气愤之下打了张某乙两耳光。王某某等人将张某乙带到了李某某开的“**”寄卖行,到寄卖行后李某某找张某乙要钱,张某乙打电话找人筹钱,到中午李某某看张某乙没有还钱,要张某乙自己去开房。于是王某某、卢某某带着张某乙到旁边的**商务酒店,由张某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房,在房间内要张某乙想办法还钱,并要毛某某等人先看着张某乙,自己去处理其他事情。到16时许,王某某给贾某某打电话,要他找两个合适的朋友过来看住张某乙。贾某某通过一个诨名叫“马哥”(真名不详)的人联系到了被告人李某某,要李某某到**商务酒店**房间来。17时许,李某某和刘某某来到**商务酒店**房间,王某某要李某某和刘某某看着张某乙,并要张某乙想办法还钱。次日上午,李某某和王某某来到**房间找张某乙要钱,张某乙继续打电话筹钱。当日19时许,张某乙联系了冯某某来作担保人,于是张某乙退掉了**商务酒店的房间来到寄卖行,但由于冯某某只承诺担保10万元,而李某某要求15万元没有谈成,李某某和王某某再次要张某乙自己去开房,张某乙和李某某、王某某一起到**大酒店**房间。由李某某和王**在房间里继续看着张某乙,直到4月30日13时许,警察赶到**大酒店**房间,将李某某和王某某抓获,随后李某某和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监控截图、借条、还款承诺书、开房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曾某某、张某甲、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三被告人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王某某联系方式1397366****,刘某某联系方式1820736****,李某某联系方式187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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