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臣,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83********,汉族,文盲,无职业,无固定住所。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盗窃罪被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兴区人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7月7日被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宝珠,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楼车库。2004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月8日被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东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91******** 汉族,小学文化,住**楼车库。2012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8日被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臣、王宝珠、王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臣、王宝珠、王东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左右,被告人刘臣伙同王宝珠来到新兴区**物管科仓库实施盗窃,由刘臣翻墙进院偷取院内的铁枕木,王宝珠则在墙外一边望风一边接应刘臣偷取的铁枕木,盗窃过程实施了三个小时,刘臣叫车将铁枕木拉到**的废品收购部卖掉,两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350元。
2、2019年12月21日左右,被告人王宝珠伙同刘臣,王东东来到七台河市**公司仓库实施盗窃,三人商议,由刘臣、王东东翻墙进院将盗窃的跳板扔到院外,王宝珠则在院外望风并规整盗窃的跳板,盗窃后刘臣叫车将跳板卖掉。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00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800元。
3、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宝珠伙同刘臣来到新兴区**院子里实施盗窃,由刘臣翻墙进院将盗窃的矿车轮扔到院外,王宝珠则在院外望风并规整矿车轮,盗窃后将矿车轮卖给**附近的废品收购部,两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38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臣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勃利县抓获,被告人王宝珠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新兴区抓获,被告人王东东于2020年1月1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综上,被告人刘臣、王宝珠参与盗窃三起,盗窃价格人民币6530元,被告人王东东参与盗窃一起,盗窃价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手机截图等;
2.被害人詹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臣、王宝珠、王东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臣、王宝珠、王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臣、王宝珠系主犯,被告人王东东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东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臣、王宝珠、王东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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