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涿鹿县东小庄镇东小庄村口一家饭店吃饭,离开时王某某在饭店门口附近捡到两部OPPO手机,一部玫瑰金,一部蓝色。二人将蓝色手机里微信支付密码进行破解,将微信里4765元分7次转给王某某微信账号里,二人又将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的10000元转到微信余额里,再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将10000元转到王某某微信账号里,后又将钱提现到王某某的中国银行卡里。二人商定把捡来的手机分开扔在了东环公园的垃圾桶内。二人盗窃共计147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常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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