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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10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0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涿鹿县东小庄镇东小庄村口一家饭店吃饭,离开时王某某在饭店门口附近捡到两部OPPO手机,一部玫瑰金,一部蓝色。二人将蓝色手机里微信支付密码进行破解,将微信里4765元分7次转给王某某微信账号里,二人又将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的10000元转到微信余额里,再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将10000元转到王某某微信账号里,后又将钱提现到王某某的中国银行卡里。二人商定把捡来的手机分开扔在了东环公园的垃圾桶内。二人盗窃共计147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

2.被害人常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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