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镇江市市辖区**花园工地(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镇江市丹徒区**镇**路**号(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驾车至本市京口区京口路313号附近,在一活动板房及停在此处的苏LC****小货车车厢内,采用趁人不备搬运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计窃得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192箱、老村长香满堂白酒60箱,红南京香烟23条、玉溪香烟12条、炫赫门香烟15条等,其中可估价物品计价值人民币17580元。分述如下:
一、2019年12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上述地点活动板房,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老村长香满堂白酒及香烟。
二、2019年12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上述地点活动板房,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老村长香满堂白酒及香烟。
三、2019年12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上述地点的苏LC****小货车车厢内,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32箱。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刘某某联系电话:1801525****,王某某联系电话:1391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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