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户籍地陕西省丹某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现住陕西省丹某某**新城**楼。2011年12月26日因诈骗罪、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3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 2019年8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丹某某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丹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户籍地陕西省丹某某**镇**社区,现住陕西省丹某某**镇**村。2008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26日因盗窃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商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丹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丹某某江南新城前江滨公园一草坪处,遇见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民朱某某持一部疑似苹果8PLUS手机兜售,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察知朱某某所售手机为山寨版,即产生敲诈朱某某钱财恶念。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假意与朱某某商议收购价格后,以取钱为由将朱某某诱骗到江南新城后偏僻处,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捏造事实,以朱某某销售假手机骗取刘某某妻妹财物为由,威逼朱某某退款并扬言告发,强迫朱某某为其花费30.5元购买芙蓉王香烟一盒、绿茶饮料两瓶;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水泥盖板砸、剪刀捅的方式威胁朱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私了为名,强行索取朱某某100元人民币,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朱某某所持手机强拿在自己手中,并趁上厕所之机,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方式,秘密将朱某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中3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在抢劫作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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