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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抢劫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以每张80元的价格共购买了6张实名制手机卡,后认为李某某卖给其的手机卡无法使用,遂与被告人王某某商量,以到博罗县**镇工作为由,将李某某从广州市骗至**镇索要钱财。同月26日20时许,刘某某、李某某来到柏塘镇,由王某某驾驶小轿车搭载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将李某某带至**镇**水库大坝处,尔后,王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竹棍击打等方式殴打李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三万元,并抢过李某某手机查看其微信和支付宝的余额,发现里面没钱,又胁迫李某某打电话借钱,但李某某未借到钱,王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又继续殴打李某某,将李某某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99元)抢走,李某某趁机跳进水库逃跑。次日,王某某与刘某某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机卖给香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2019年12月3日、4日,公安民警分别在博罗县**镇、广州市增城区将王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缴获手机已由李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6月28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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