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镇**巷**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居委会**村**路**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分场**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路**超市附近一栋民建楼向补某某租一间约50平方米房间开赌场,接着刘某某到羊栏市场购买5张简易折叠桌子、20张圆形塑料凳子、圆珠笔、大彩笔、几百个牛皮纸信封,以及印刷一批啤酒抽奖单据作为赌场的赌博用具。6月11日,刘某某把准备好的赌具拉到承租的房间摆好。6月12日晚上,刘某某叫上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到承租房开赌场,赌场盈利刘某某占六成,王某某占四成,同时每天给李某某200元,李某某负责在附近门岗放哨。刘某某、王某某开赌场赌博方式为“吊彩”,刘某某每天把100个信封编号,从1到100号,在每个信封装一个号码,里面装有吊彩(墙头奖)号码,晚上21时许刘某某拿着100个信封到承租房内,由赌客自己写单,王某某负责收单、收钱、赔钱,每隔5至10分钟,刘某某打开一个信封袋,每个信封袋外写有数字1-100,从1号开始打开,直至开完100个信封。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超市附近民建楼承租房内开赌场,赌客薛某甲等人在房间内参与赌博,公安干警赶往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刘某某身上赌资人民币现金9010元、王某某身上赌资人民币现金2520元,一批啤酒抽奖单及装有彩球的信封袋,并捣毁赌具桌子、凳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单据、卡片等;2.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薛某甲、薛某乙、陈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此页无正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单据、卡片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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