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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号集装箱(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20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刘某某住处吃晚饭,并一起饮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所有的未经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给刘某某驾驶,由刘某某驾车送其回家。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该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沿镇江新区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抽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曹志勇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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