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刑事拘留,经葫芦岛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月**日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建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刑事拘留,经葫芦岛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39分许,刘某某超载驾驶辽P****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P****挂号挂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港区双树乡百盛站点附近路段时,越过中心单虚线超车,与相对方向孙某某驾驶的辽A****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相撞后又与被超的车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相刮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同日2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辽A****2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金某某受伤和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8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驾驶人刘某某承担孙某某死亡的全部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某指使其所雇司机刘某某违章超载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孙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4.24mg/100ml,但饮酒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时间间隔较长,且未达到20mg/100ml的行政处罚阀值,不宜评价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严重超载驾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赔偿款已全部给付,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机动车所有人,指使刘某某严重超载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表现一般,拒不认罪认罚,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赔偿款已全部给付,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强

检察官助理:王春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