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村**路**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庄**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5月12日、7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经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以该公司的名义负责山东**集团****基地建设项目的谈判、磋商及后续的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结算等事宜。2017年7月,刘某某未取得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授意被告人陈某伪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公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三枚印章,用于到日照银行开设“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的账户并使用。
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工作的便利,先后授意被告人陈某伪造了“武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授意被告人王某伪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专用章”、“山东****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8”三枚印章,加盖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基地项目原料场二次料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授意公司员工孙某(另案处理)伪造“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加盖于《**集团***精品基地炼钢主车间二步主厂房钢结构制作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等文件。
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将上述“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公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等四枚印章扣押。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投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印章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陈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陈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王春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村;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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