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号,住**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号,住**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三河市新集镇某某村牛某某家中、屈某某养猪场、某某村树林等地,组织他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和寻找赌博地点,被告人牛某某主要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等三人从中抽头渔利约十六万余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退出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又继续开设赌场十余天。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间,宗某某、许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在三河市新集镇刘庄村树林、张庄村树林等地,组织他人以“扣宝”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宗某某、许某某所开设的赌场内有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资金,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艳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