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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2019年6月期间,邹某某伙同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等人在网络上利用闲聊软件和快乐牛最新版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熊某、邹妮等人为股东,负责拉人进闲聊群赌博,每天按照规则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乙等人为财务人员负责在快乐牛APP中俱乐部(ID:917773)买钻创建房间,赌客进房开赌后将战绩截图(每局截图一张,一局20把)发至闲聊群,然后点对点与赌客之间清账,并根据指定的抽水规则抽头,被告人张某某甲担任会计,负责清点财务人员发的战绩图,然后统计出赌场的收支及每位老板应得的水钱等明细。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3万余元,被告人熊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甲从中获取非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乙从中获取非法所得1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乙于2019年7月5日在江北区海尔路被公安人员捉获,后被告人张某某甲、刘某某、熊某分别于2019年8月5日、9月15日、9月27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向某某、王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照片、光盘、游戏截图、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伙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熊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现均居住在家;

2.案卷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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