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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3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暂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3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404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在**路**弄**号**室,住**路**弄**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楼。199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免于刑事处罚;200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大厦**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从他人处获取网络赌球管理账号,并分发给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和张某甲等人,利用互联网发展下级代理,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并从中牟利。2019年6月起,被告人潘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结伙并分工,利用从被告人刘某某处取得的网络赌球管理账号,由被告人潘某某分成多个次级管理账号或会员账号,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某的赌球账号有效投注赌资金额累计人民币100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输赢流水赌资金额共计40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的赌资金额累计100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的赌资金额累计4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的赌资金额累计3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的赌资金额累计16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张某丙的赌资金额共计15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在本市虹口区、杨某某等地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证人韩某某、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截图、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转账记录截屏、支付宝账号信息、转账记录截屏、赌球网站账号及投注明细截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等到案后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均系情节严重,七名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被告人张某乙、徐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郑毅,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张某乙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张某丙辩护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陈燕雯,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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