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楼**村**楼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经营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期间,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从事水洗锌合金工艺品清洗工作。为获取利益,两被告人将水洗环节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环保设备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经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城阳环保监测站监测,所排废水总锌含量浓度为632mg/l,严重污染环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予以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郑蕾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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