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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涂某某等抢劫、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6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一名出租屋。2006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深圳市宝安区**社区一出租屋。2014年1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广州市白云区**镇一出租屋** 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街社区**路**号,捕前暂住广州市白云区**一旅舍**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广州市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万鹏、王某甲、刘某某、罗某某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万鹏、王某甲、涂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六人由被告人万鹏驾驶的悬挂粤S2****号牌长安牌银色小型汽车一同来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万家豪百货门口摆设摊位,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主持讲解,被告人万鹏、王某甲、涂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假扮抽奖人,以摸卡片抽奖的方式吸引路人,并以付款继续进行抽奖的方式骗取参与抽奖人的财物。期间,通过手机微信扫二维码和POS机刷卡的方式取得参与抽奖的黎兆佳支付款项共人民币78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万鹏、王某甲、涂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共同驾车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件照片、物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户籍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万鹏、王某甲、涂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搜查视频、审讯视频、账单详情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万鹏、王某甲、涂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摆设摊位,以虚假抽奖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权

2019年9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万鹏、王某甲、涂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查扣的涉案物品印有‘中国联通’字样小卡片3包、电子手表2个、小车蓝牌数字4个、POS机2台、印有‘中国联通’字样优惠表3张、印有‘中国联通’字样广告纸3张、平板电脑6台、印有‘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字样平板电脑空盒子6个、黑色手机1台、礼品盒4盒、音箱1个、印有“中国联通”字样的抽奖券64张等物现扣押于花都区公安分局,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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