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工。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无,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个体。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黄岛区**期宿舍,务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沈某某预谋报复张某某,后刘某某指使李某某趁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由李某某驾车故意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以不赔偿就报警为由胁迫张某某赔偿。2020年6月29日晚,刘某某与沈某某商议后由刘某某邀约韩某、张某某等人出来喝酒,刘某某安排李某某驾车做好碰瓷准备。当日张某某酒后驾驶其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离开时,李某某驾驶白色奇瑞牌轿车根据刘某某通报的行车轨迹在泊里镇驻地与张某某驾驶的黑色大众迈腾轿车故意发生剐蹭,后李某某以张某某酒驾为由胁迫,敲诈张某某人民币25000元,期间张某某钱不够,沈某某帮张某某垫付给李某某20000元后又假装垫付3700元,刘某某和韩某分别借给张某某300元、1000元。事后刘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李某某分得15000元。同年7月1日,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所接受询问,侦查人员于同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次日,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三被告人于案发后退赔张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玮
检察官助理:杨璐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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