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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黑妹,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养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路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沈刚儿,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卜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绰号小告儿,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市毛里湖镇街道岳阳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5日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沈某甲、卜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田某甲、龚某某、田某乙、卜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同案人刘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沈某甲、卜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朱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津市市毛里湖镇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开设的**茶楼、同案人雷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茶楼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安排被告人雷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内进行抽水钱、场内服务等。雷某甲、周某某还安排邀集被告人田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龚某某、卜某乙等人为赌场放风。该流动赌场用搓胡牌以“搬点点”形式进行赌博,每场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不等,抽取水钱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赌场经营十余场次,共计收取水钱约10余万元。赌场抽水所得除去场地费和人员工资等开支后均由刘某甲等赌场老板均分。其中,赌场老板刘某甲、卜某甲、刘某某、沈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等人分别获得非法收益约15000元、7000元、6800元、5000元、4500元、3300元、2900元、2900元。周某某、雷某甲、李某某、田某某、田某乙、张某某、龚某某、卜某乙、徐某某、刘某乙、雷某某等人分别获得非法收益约5000元、5000元、5000元、4500元、4200元、2100元、2100元、2100元、2000元、1200元、600元。案发后,卜某甲、朱某某、卜某乙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乙、李某某被抓获。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被抓获。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田某甲被抓获。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卜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朱某某、沈某甲、卜某乙、徐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分别于12月1日、1日、3日、3日、6日、6日、18日主动来到津市市公安接受调查。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卜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津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卜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沈某甲、卜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田某甲、龚某某、田某乙、卜某乙、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沈某甲、卜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朱某某、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某、张某某、田某甲、龚某某、田某乙、卜某乙、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阳

熊玉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乙、刘某某、沈某甲、陈某某、田某甲、龚某某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曾某某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徐某某羁押于澧县看守所;张某某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卜某甲、朱某某、田某乙、卜某乙、李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370736****、1387504****、1378787****、1323736****、1527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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