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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沈某某、戚某某等人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因涉嫌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幢**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路**号**小区**幢**室,住江苏省盐城市**路**幢**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从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苏******号大型卧铺客车,后与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该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2018年11月7日晚至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与沈某某商议后,安排戚某某驾驶苏******号大型卧铺客车先后至昆明市绕城高速双龙服务区、杭瑞高速嵩明西服务区违法拉运非法入境人员共计53人,准备运往江西南昌,该车辆从嵩明西服务区驶出约200米后被嵩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苏******号大型卧铺客车核载人数38人;经现场清点,该车被查获时车上乘坐驾乘人员共计56人,超过额定乘员1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客车照片;2.查获经过、承包经营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作为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的人员,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8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沈某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三人之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告人沈某某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幢**室;被告人戚某某现住江苏省盐城市**路**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涉案款人民币14000元;

4.视频光盘6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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