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汪某某被盗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路过安顺市西某某**路菜场内时,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菜场以铁门外的一辆绿色二轮摩托车,无人看管,两人商量预谋对该辆摩托车实施盗窃,两人先是将摩托车推停放在菜场的另一处,预谋第二天才将摩托车盗走。次日,两人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到菜场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摩托车先推至菜场外,用骑来的摩托车将该摩托车拉走,占为已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某某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