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湖北省当阳市**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手机百度贴吧看到去缅甸赌博包吃住的广告帖子后,便邀约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偷渡到缅甸赌博,在征得四人同意后,刘某某通过广告帖子联系对方并口头达成协议,由对方安排车辆将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从昆明运送到缅甸国。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乘坐所安排的车辆到镇康县中缅边境117界桩附近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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