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队**室**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二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的**店内,容留卖淫女吴某某、李某某从事卖淫。当日,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邓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得嫖资人民币200元;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得嫖资人民币550元;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石某某谈好卖淫一次嫖资人民币500元,在李某某与石某某将要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某、汪某某按嫖资的40%收取提成。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二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二人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