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街**号。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现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在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广场深亚加油站盗窃蓝色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广场深亚加油站前一电动车充电桩盗窃红色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3、2019年5月13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在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工业区**科技园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骑乐福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90元)。
4、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在宝安区燕罗街道**路**号门口盗窃红色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2019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后在刘某某协助下抓获被告人汤某甲,并根据刘某某的供述缴获上述被盗电动车四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四辆;2.书证: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于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汤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被盗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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