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至7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汤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汤某某出资、刘某某负责联系购买蛇,以人民币(下同)40元/斤的价格向蒋某某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水律蛇活蛇4095斤(其中160斤购买后死亡),后将3935斤活蛇虚构为刘某某养殖的蛇,并以60元/斤的价格交给政府回收,骗取了政府对蛇类养殖户的补偿款共236100元,所得收益由两被告人分占。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还独自向蒋某某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活蛇2834.7元(购买后死亡)以及25元/斤的价格购买死蛇427斤,后将其中524.7斤死蛇虚构为刘某某养殖的蛇,并以60元/斤的价格交给政府回收,骗取了政府对蛇类养殖户的补偿款共31482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清新森林分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42332元,被告人汤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18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政府补偿款,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被告人退缴款项(已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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