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涉黑犯罪检察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花园*****室,群众,在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2020年5月1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路****东区****单元***室,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2020年5月1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丰****城******单元*** 室,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2020年5月1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小区凤凰苑**幢*单元***,群众,在杭州*******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汤**、梁*、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以放贷团伙上线昵称“小蜜蜂”、“小爱同学”、“三千”、“乔帮主”等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谢**、金**、冯**、任**、宋**、陶**(以上六人另案处理)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汤**、梁*、董**、杨*、谢**、吴**、张**、赵**、米*、刘**、祝**、姜**、赵*、姜**、赵**、黄**、张**、赵**、张**、王**、阎**、张*、吴*、李*、连**、黄*、蒋*、张*、肖*、刘**、袁*(以上二十八人另案处理)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金豆豆”、“迷你钱包”、“猕猴桃”、“361”、“信用365”、“新易发”、“招财喵”、“蓝精灵”、“冠军钱柜”、“红八钱包”、“喜之郎”、“加多宝”、“多宝鱼”、“新易发”、“皇冠贷”、“永利贷”、“微利贷”、“海贷”、“野狼disco”、“兔兔钱袋”、“水滴”等“套路贷”APP及贷款聚合平台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宣传手段为诱饵,利用互联网各种平台及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发布信息、广告广为推广,吸引、介绍借款人群,骗取急于贷款的被害人信任下载相关贷款APP。在被害人注册时,事先不告知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注册成功后,继而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砍头息”等借款金额,并强制放款。同时制定5至7日的短期还款期限,致使被害人在短期内无力偿还。逾期后,要求还款金额为注册金额,同时又收取高于市场法定利息数倍至数十倍的高额违约金,并且组织催收团队以电话骚扰、威胁,短信辱骂、轰炸、P图敲诈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领导、同事等进行骚扰,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以达到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的生活、工作,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还款额度及高额违约金。无力偿还的,再通过贷款聚合平台及链接推荐诱使或迫使被害人在其他APP上再次借贷,“以贷还贷”。通过上述种种“套路”方式不断垒高“债务”,给被害人造成了高额的经济损失。
昵称“小蜜蜂”、“小爱同学”、“三千”、“乔帮主”等人利用网络APP实施“套路贷”诈骗,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利用网络联系吴**、陶**等作为“套路贷”APP的研发、推广团队的组织者,联系谢**、金**、任**等催收团队的组织者,负责“套路贷”APP的推广和催收,为谋取利益,从“套路贷”APP、贷款聚合平台APP的软件开发、应用维护、技术支撑到软件推广、专业催收,分工明确、日趋细化,专门为“套路贷”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帮助、支持的职业化群体,形成了“套路贷”诈骗研发、推广、放贷、催收为一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员固定,相互依托,共同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招募汤**、梁*成立“工作室”,在明知“金豆豆”等APP系“套路贷”诈骗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和他人的银行卡,通过微信、Telegram等聊天工具,加入并建立群组联系上下家,从上家获取需求后转介绍给下家渠道方进行推广,积极帮助上述“套路贷”诈骗APP非法导流、推广介绍,吸引被害人借款。同时根据点击率和注册量获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前,三人获利金额共60万元左右。
自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董**作为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在明知“金豆豆”等APP系“套路贷”诈骗的情况下,仍利用杭州童烨杰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信通”短信平台,直接为上述“套路贷”诈骗APP平台提供贷款信息通知、短信验证码等技术支持服务,给被害人发送短信验证和贷款通知,直接帮助“套路贷”诈骗平台完成贷款的办理。2020年2月20日、3月15日、3月17日其所在公司财务分别收到“套路贷”诈骗人员转账5万元,1万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督办通知及举报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冻结账户明细及说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蒋**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汤**、梁*、董**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致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汤**、梁*、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汤**、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短信验证码、短信通知”技术支持。被告人刘**、汤**、梁*、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汤**、梁*、董**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处罚。被告人刘**、汤**、梁*、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
检察官助理:薛鹏祥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汤**、梁*、董**现羁押在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起诉书23份,换押证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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