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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汤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骏(绰号“亮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栋**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中共党员,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初至7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曹某某在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的被告人汪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按照庄家赢钱数额的3%至5%进行抽头。该赌场经营二十余天,其中曹某某系赌场经营四五天后入股,汤某某提前退股。刘某某通过抽头非法获利10000余元,汤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曹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汪某某非法收取场地费3000余元。

2.2014年8月下旬至9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任骏、程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当涂县**镇沈某某家自建房、当涂县**镇**饭店附近一处废弃拆迁房、当涂县**镇**小区周某某家浴室旁边的平房等处开设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按照庄家赢钱数额的3%至5%进行抽头。刘某某通过抽头非法获利6000余元,任骏非法获利6000余元,程某某非法获利4000余元。

3.2014年9月底,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邓某某(已判决)在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的被告人汪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二八杠”、“筒子功”等方式供他人赌博,按照庄家赢钱数额的3%至5%进行抽头。该赌场共经营10余天,其中经营二天后,曹某某退出。曹某某通过抽头非法获利600余元,汪某某非法收取场地费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曹某某、汪某某、任骏、程某某先后到当涂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退出16000元,汤某某退出6000元,任骏退出6000元,程某某退出4000元,曹某某退出7000元,汪某某退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系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任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犯罪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任骏、程某某、曹某某、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凤萍

检察官助理:李勤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15610****;被告人汤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86641****;被告人任骏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15555****;被告人程某某现住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05550****;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98233****;被告人汪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20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款5000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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