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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汤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组**号,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乡**屯,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公寓等地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被告人汤某某负责微信联系嫖客。期间,二人共非法获利19046元。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在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号楼**室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董长江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无视国法,为获取利益,介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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