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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殷某某等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食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基地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基地。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大道**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庄**闸桥头西侧水果批发零售专营店。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4 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基地以28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猕猴一只。2019 年3 月3 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只猕猴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并驾车将猕猴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庄**闸桥头西侧“水果批发零售专营店” 刘某某、殷某某处,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以“柴犬”一只抵款1500元并各自支付人民币800元和27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

经鉴定,该只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野生动物救助接收回执单、暂扣款单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412号物证鉴定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函[2018]31号“关于鉴定资质和鉴定范围的说明”;

4.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出售、李某某非法运输、出售、刘某某、殷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和殷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向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850626****)、李某某(1322224****)、刘某某(1595072****)、殷某某(1800019****)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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