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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欧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青原区**小区**处,采取用钥匙试开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白色王牌越野鬼火助力车(经鉴定,价值300元)。得手后,两被告人又窜至青原区**路**花园**栋**号“一枫红木”店门口,采取推车拔断电线再接线的方法,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黑白网格色原装动力牌鬼火助力车(经鉴定,价值600元)。

2、2019年9月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窜至青原区**路**栋“家家旺门业”店门口,采取推车拔断电线再接线的方法,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绿白色国威牌鬼火助力车(经鉴定,价值1768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两被告人家属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达2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立强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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