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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欧某某等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和严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组织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湖南长沙县**湾**室,通过微信按照诈骗模板以“支教交友”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1.15万元。其中,被告人欧某某在上述期间伙同他人骗得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17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1.1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伙同他人骗得上述17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5.14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在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伙同他人骗得上述17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6 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硬盘等;

2.书证:户籍资料信息等;

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5.14万元,被告人欧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1.15万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2.6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超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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