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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3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号。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行政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刘某某积极退赃,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释放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大头”,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可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号**室。2013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2019年12月13日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茶陵县**镇、**乡等多地的民房、铁厂、竹林中开设赌场,每次组织一、二十至六、七十余人不等进行赌博。赌博方式是用穿心莲丸子以“勾豆子”的方式进行,最低10元起注,上不封顶。李某某、贺某某(外号“聋子”,在逃)和后加入的李某甲(外号“老麻里”,在逃)则作为赌场的和手协助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为扩大赌场人气,刘某某与樊某某保持密切联系,多次邀请樊某某参赌并让樊某某带赌客来赌场增加生意。赌场每天的输赢额最高可达十万余元,刘某某作为赌场的老板,每局从赢利方抽取3%的现金作为水资,每天可以抽到1400元至3000元的水资钱。赌场开设天数总计约为80天左右,刘某某共计抽取水资达数十万余元,除去经营开支,刘某某获利6万余元,李某某等和手每人均获利2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2.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退赃笔录、前科材料、通话记录、统计说明等书证;2.钟某某、郭某某、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在茶陵县**镇、**乡等多地开设赌场,抽取水资达数十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樊某某向赌场介绍赌客,李某某在赌场担任和手,均为赌场的开设提供了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被动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红平

检察官助理:魏颖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三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刘某某1822160****,樊某某1827999****,李某某1879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起诉书二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_刘某某退缴6万元,樊某某退缴4万元,李某某退缴2.5万元至茶陵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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