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7〕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港澳证件号码741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85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澳门**路**花园**座**,住中山市**镇**天地**栋**房。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住中山市**区**园**区**栋**室。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20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委托被告人梁某某找关系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承诺支付疏通关系的费用。随后,被告人梁某某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帮忙,陈某某又找到时任中山市**局**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转达了愿意支付感谢费的意思。杨某某答应帮忙并利用职务便利,以向办案民警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被告人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同年12月,为感谢杨某某的帮助,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通过被告人梁某某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32.5万元取现转送给杨某某。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先后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英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住中山市**镇**天地**栋**房,联系电话188*******、138********;被告人梁某某,住中山市**区**家园**区**栋**室,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卷,光盘5张,证据散页1卷27页;
3.证人名单1页;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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