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委**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伙同吴某甲(己判刑)和陈某某(在逃)在新兴县**镇吴某乙(已判刑)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扑克牌“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档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在赌局中负责发牌和“抽水”等。被告人刘某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于2019年10月31日在江门市江海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主动到新兴县水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人民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蒙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和梁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和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简海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和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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