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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林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委**村**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委**村**号**号。2003年6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2月3日,因聚众赌博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巍山县境内马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3501+6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洪某某发生碰擦。后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2.41mg/100ml血;在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5.64mg/100ml血。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速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0872****、1509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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