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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杨某乙及拥有独家使用权的公司**有限公司许可,经被告人刘某某提议,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纳米超浓缩洗衣片和纳米防串染色母片。后二人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片、色母片的各种原材料、外包装及生产设备。从2019年4月,二被告人先后在徐州市贾汪区**小区租住房内、贾汪区大泉办事处**区及**庄村出租房内生产上述品牌的产品,由被告人刘某某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1138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上述租住房内查获色母片2892盒、洗衣片3200盒、包装箱、包装盒若干以及灌装机、贴膜机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色母片、洗衣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丙、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取保候审在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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