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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10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厂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消费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使用车牌号为鲁E*****的一辆瑞丰面包车和车牌号为鲁E*****的一辆白色本田XRV越野车(经改装,内置油罐和加油机)从未取得汽油经营消费许可的被告人杨某某处购进汽油并非法销售,经营数额人民币626116元。2019年10月8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人员在东营市府前大街与惠州路路口处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当场查扣汽油14.2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审计报告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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