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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号,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武威市**县**镇**街**号,务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22时许,在武威市古浪县北部沙区抓捕野生蝎子时非法猎捕疑似野生动物黄羊一只。2020年7月28日经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物种为偶蹄目(Artiodactyla)、牛科(Bovidae)、羚羊属(Gazella)、鹅喉羚(Gazella subgutturosa)。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鹅喉羚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抓捕野生动物鹅喉羚(黄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违法将珍贵野生动物藏匿在家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鹏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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