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何焕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花木世界堰口大桥附近花溪河水域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渔网1副及渔获物19尾共计重275.89克。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使用的渔具为单层刺网,网目尺寸1.6厘米,该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密眼网。经查,2020年1月1日0时起,花溪河与长江交汇处至花溪电站花滩溪堤坝段实行常年禁渔,且禁止使用密眼网进行捕捞。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元用于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捕获的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关政府文件、渔具的认定意见、水产品种类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778369****);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幢**(联系电话:1364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一百三十五页、光盘九张。

3.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