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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临朐县**镇**庄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庙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3月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27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庙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3月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27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2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1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从潍坊市潍城区发货,销售葵力果、新葵果、诺贝尔、第5元素等男性保健品。其中2016年8月25日以198元的价格销售给蒋某某葵力果一大盒、两小盒;2017年10月6日以268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诺贝尔一盒;2017年11月3日以198元的价格销售给朱某某葵力果一大盒、三小盒;2018年1月16日以298元的价格销售给齐某某葵力果三大盒、三小盒;2018年3月7日以198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新葵果八盒。2018年3月7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处查扣葵力果、新葵果、诺贝尔、第5元素共计99盒,经检验,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搜查笔录: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证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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