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小区**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永,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镇**小区**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灵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月12月23日,平遥县公安局对祝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2019年4月28日,田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移送至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0日该田某甲在羁押期间出所就医。2020年5月6日死亡,经山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因肠梗阻并肠坏死、肠穿孔致弥漫性腹膜炎、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祝某某为达到给祝某某办理体检并取保候审的目的,在得知祝某某同案嫌疑人田某甲羁押期间死亡的消息后,利用田某甲哥哥田某乙给其提供的病例、身体照片、拘留通知书等材料,编造平遥县公安局、平遥县看守所民警虚构犯罪事实,恶意拖延田某甲病情,杜撰2012年上级督办平反灵石县**站矿产资源监察大队田某甲等三十余人冤狱案,所有人被无罪释放等信息,添加渲染煽情性语句,先后撰写标题为“山西田某甲冤逝看守所至今病因未知”、“田某甲冤逝看守所山西人民生命安全如何保障”、“被拘留367天后离奇死亡我该如何活着”、“山西灵石县弟弟田某甲含冤离奇去世黑恶依旧逍遥”、“山西门卫田某甲冤死事件”等文章,通过微博昵称为“山西灵石灵”的账号发布给政府、政法机关施压。后为继续扩大影响力,刘某某给予朋友被告人杨某某1000元,让杨某某给其寻找新闻媒体发文,杨某某贪图小利,自荐其有账号可以给刘某某发文,刘某某将自己撰写的文章提供给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 “九州鬼”的账号在一点资讯、微博、微信等****。后刘某某、祝某某又提供手机、电脑等工具,以每天100元的酬劳雇佣杨某某到祝某某位于灵石县翠峰镇住所帮其每天用“九州**”等账号在微博、搜狐网、百度贴吧、一点咨讯、微信等****。刘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在网络上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误导群众,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公信力、政法系统形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经灵石县互联网**办公室认定,共发现涉“灵石田某甲去逝”等相关舆情共计244条,其中包括论坛182条,网媒3条,微博59条,首发媒体为新浪微博。其中题目为《被拘留367天后离奇死亡——我该如何活着》的文章阅读量达132万+,网络转载量10426次,评论1287条;题目为《山西灵石县弟弟田某甲含冤离奇去世黑恶依旧逍遥》的文章阅读量达34万+,网络转载量115次,评论42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虚假信息,伙同被告人祝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孝林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遥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监视居住于灵石县**小区*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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