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村**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5年12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9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乡**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5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6月刑满释放。2014年因开设赌场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9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9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2019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阿聪”(另案处理)纠集刘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数名工作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楼和*楼常设选秀房,组织10余名卖淫女以网络招嫖的形式进行卖淫活动。其中“阳光”、“冰冰”、“马云”(另案处理)负责场所日常运营及卖淫女的管理。刘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网络招嫖及接待嫖客,并从中收取数额不等的提成。
2019年4月3日21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郑某某、谢某、江星星、刘某某、罗某、沈某某、覃某某,及卖淫女田某某平、舒某某(未成年)、王某等七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检查笔录;3、证人周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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