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2018年1月因赌博被庄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早上,王某某将三头牛赶往庄某某**对面河滩内放养,当日晚上寻找未找回。5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在庄某某城酒后入住中心街**附近“**宾馆,5月24日7时许,刘某某、杨某某乘坐出租车欲去庄某某南城区**小区附近开回刘某某的轿车,经过**大桥时,二人看见该桥东侧路边有三头牛无人看管,就议论说可能是从远处运输来的“扶贫牛”掉在了庄某某城。该二人在南城区**小区附近开上刘某某的小轿车再次路过庄某某**南侧的路边时,发现该三头牛仍在桥头处,刘某某对杨某某说 “曹把这三头牛拉回家养”,杨某某表示同意,两人便产生占有三头牛的想法。刘某某打电话叫来之前帮其运输过货物的双排座司机柳某某,柳某某问刘某某是那里来的牛,刘某某谎称是亲戚从**镇为其家拉的牛,接着该三人就将三头牛牵赶到柳某某的双排座车上。柳某某跟着刘某某的车将该三头牛运输到**镇**村*社刘某某的家中,刘某某支付柳某某250元的运输费,刘某某将该三头牛圈养在自家屋外的牛圈内。经庄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头牛价格为9000元。

破案后,追回被盗窃的三头牛,且三头牛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柳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庄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9334****;

2.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332****;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