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到隆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6月22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到隆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6月22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14时许,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锅炉的工人刘某某、杨某某、侯某某(已判)、张某某等十多人为讨要工资,在**工厂堵门,并与**工厂办公室主任周某某发生争吵。该厂员工王某某在劝离过程中因拽拉张某某引发争斗,刘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后王某某将张某某从工厂大门口拽到工厂院内,刘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人随即进入工厂院内对王某某第二次围殴,打斗中刘某某将王某某踹倒在地,杨某某等人或用巴掌拳头或用安全帽朝王某某头上、身上乱打。经隆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眶下壁骨折,该损伤系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到隆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杨某某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刘某某、杨某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坤
检察官助理:齐之跃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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