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栋**单元**室,石家庄市裕华区御足堂经理(班次负责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小区**栋**单元**室,石家庄市裕华区御足堂员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春天广场御足堂的前厅经理,明知御足堂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实施了管理服务员、管理前台,并安排客人进行嫖娼活动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后厅直接参与对卖淫活动的安排,在服务员忙的时候负责接待嫖客等工作。2019年5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钟箱、避孕套等;2.书证:举报信、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吕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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