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街**路。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单元**,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协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幢**。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从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周某甲等人处收购球蟒、绿树蟒、红尾蚺、平原巨蜥、黑斑双领蜥等动物,并饲养于其居住的渝北区**街道**路**号**家中。被告人杜某某则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2只绿树蟒出售给刘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9月25日、10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从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手续的被告人袁某某处,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绿树蟒2只,由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直接送货和快递的方式送至杜某某指定的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雨田商务大厦楼梯口和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万科锦程写字楼楼下。被告人杜某某在收到被告人袁某某出售的绿树蟒当日,即通过微信将上述两条绿树蟒分别以3550元、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由杜某某将两条绿树蟒分别按照刘某某的要求送的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和重庆市渝北区龙湖佰乐街附近。
2.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添加了昵称为“青葱是用来浪费滴”的微信好友,以1800元的价格从该微信好友处购买1只红尾蚺,微信昵称为“青葱是用来浪费滴”的网友通过快递将该只红尾蚺送至刘某某住地。
3.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寄养于刘某某家中的2只球蟒和1只红尾蚺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支付2000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并互加微信好友。2020年4月9日,周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只黑斑双领蜥给刘某某,后二人通过顺风车的方式将该只蜥蜴运输至刘某某住所完成交易。
5.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从周某乙(另案处理)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平原巨蜥,二人约定在渝北区人和街道加新花园二区门口完成交易。
2020年4月16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家中住所地将上述动物查获并扣押,后将扣押动物送至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收容。经鉴定,从刘某某家查获的绿树蟒、红尾蚺、球蟒、黑斑双领蜥、平原巨蜥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2020年4月、5月,五名被告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周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球蟒、绿树蟒、蜥蜴等物证;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动物收容收条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8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3只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2只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1只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至十一个月,若交纳生态修复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杜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若交纳生态修复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若交纳生态修复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若交纳生态修复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周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熹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贵州省纳雍县**街**路,联系方式:1858303****;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32249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幢**,联系方式:1552338****;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联系方式:1898392****;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8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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