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号。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号。2020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2018年2月10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在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木樨村6组一废弃锯木厂内,先后盗走被害人伍某某放在厂区内的地磅、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厂区内的废旧三轮摩托车及钢板,三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共计7820元后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地磅1.61吨价值人民币3542元,被盗钢板1吨价值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民警电话传唤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到案,并追回被切割的地磅,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接办案民警电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458****;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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