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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路**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刘某某在吉林省桦甸市**路其经营“***大药房”内,购进口服性保健品“蓝钻伟哥”1瓶、“极品伟哥”2盒,李某甲受刘某某雇佣,在“北大营大药房”对外销售“蓝钻伟哥”1粒,销售金额10元。经检验,上述两种口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0年9月7日,刘某某主动到双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甲指认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案件管辖权及线索来源说明;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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