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李某甲等8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黑**”,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室,原系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委员会人大代表,原任西安市未央区王前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未央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镇**村**巷**队**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系陕西怡和物业有限公司总**。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因在被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办结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因在被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办结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室。2009年5月14日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9月30日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因在被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办结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8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2015年12月5日犯非法拘禁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8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甲,绰号“康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五年。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1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丙、高某甲、段某某、康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物业公司对盐西社区和长和上尚郡小区的接管之机,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在长和上尚郡小区垄断销售沙子、水泥、红砖等装修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及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长期盘踞盐西社区和长和上尚郡小区,强迫业主从物业公司指定的沙子销售点购买沙子、水泥、红砖装修材料。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在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盐西村城改项目中投资入股为由,在项目竣工未审计结算的情况下,为达成索要分红之目的,指使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等人在本市凤城七路铂菲朗酒店滋事毁财,造成酒店电脑显示器等物品损毁。被告人刘某某纠集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长期盘踞居民小区,采取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纠集者,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在该团伙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物业公司总经理身份,负责销售沙子等装修材料的具体实施管理和经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丙负责沙子等装修材料的具体销售;被告人王某甲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为强迫销售沙子等装修材料站脚助威。在该团伙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纠集他人具体实施打砸铂菲朗酒店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恶势力团伙在被告人刘某某的领导下,有组织的实施了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强迫交易罪

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怡和物业公司对盐西社区的接管,意图在该区域内垄断销售沙子、水泥、红砖装修材料谋利,后具体安排李某甲、杨某甲负责此事。杨某甲带领杨某乙(已殁)、王某丙在盐西社区和长和上尚郡小区设置沙子、水泥、红砖销售点,并在上述小区形成垄断经营。李某甲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总经理身份,安排物业公司管理人员部署销售沙石事宜。**物业公司对小区大门实施管控,不允许外来车辆向业主供应和销售沙子、水泥、红砖,仅开放小区东北门用于通行车辆。李某甲安排**物业公司项目经理常某某、保安主管王某丁通过劝阻、宣讲等方式阻止业主自购沙子、水泥、红砖。保安主管王某丁安排小区保安以保护公共设施为由,向业主宣传劝阻业主自购沙子、水泥、红砖的规定,并向业主宣讲“要向物业按面积上交装修押金、如果掉一粒沙子没收押金、如自购沙子要在进沙通道铺设地毯”等苛刻规定,迫使小区业主放弃自行购置沙子等装修材料,转而从杨某某的售沙点购买沙子、水泥、红砖。业主购买沙子需要从物业收费点交费,拿着物业公司开具印有**物业公司公章的沙票收据在杨某甲的售沙点领取相应装修材料,杨某甲安排工人向业主供货。刘某某还安排王某甲带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另案处理)以**物业公司内保人员的身份进入盐西社区通过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阻挡业主自购沙子、水泥等,迫使业主从杨某甲售沙点购买沙子、水泥、红砖,从而保证沙子、水泥、红砖的垄断销售。有业主不听劝阻从外自购沙子时,杨某甲、王某丙发现后以扬言“砸车、打人”等方式威胁威慑业主;公司保安发现后通知物业公司,王某甲带领闲杂人员威慑业主,驱赶业主自购沙子车辆进入,迫使业主只能从杨某甲的售沙点购买沙子、水泥、红砖;有业主自购沙子恳求物业公司保安私自放行,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发现后对物业公司多名保安实施恐吓、威胁,迫使保安严格执行**物业公司禁止业主自购沙子进场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还安排**物业公司出纳人员制定销售沙子、水泥、红砖财务收费流程。盐西社区、长和上尚郡业主张某甲、秦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邓某某等12户业主自购沙子进入小区时,均受到**物业公司阻拦、阻挡。另有四十余名业主证实**物业公司对盐西社区和长和上尚郡销售沙子、水泥、红砖实施垄断经营,业主无法从外面自购沙子等装修材料。

经鉴定: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2018年4月盐西社区、长和上尚郡小区销售沙子、水泥、红砖款收入合计5107559元,支付公司及购沙款支出合计4008770元(其中支付工资合计597000元,购沙款支出合计3411770元),销售利润合计1099879元。2017年1月24日,**物业公司向刘某某、李某甲、杨某甲分红销售沙子、水泥、红砖销售利润,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红70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红194489元,被告人杨某甲分红300000元。

认定强迫交易罪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指使高某甲、王某甲前往本市未央区凤城七路的铂菲朗酒店找寻方某某,逼迫其出面签订投资分红协议。高、王二人又纠集段某某、康某甲、“*华”一同前往酒店。五人以开房为由在酒店滋事,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酒店因装修未开业时,王某甲、高某甲、段某某、康某甲、“*华”对酒店大厅前台电脑显示器、大厅摆放的花瓶、摆放的工艺品、水晶灯、前台装饰背景墙等实施打砸,期间酒店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未果,直至明光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方停止。

经鉴定:铂菲朗酒店被砸毁3台电脑显示器损失3000元;酒店大厅被砸的玉石背景墙、摆放的花瓶、摆放的工艺品、水晶灯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价格认定书;

5.被告人供述。

三、涉嫌违法事件

(一)寻衅滋事事件

2018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指使王某甲、段某某、康某甲、徐某某等人前往位于长和上尚郡的方某某家,采取“砸、踢”等方式,敲砸方某某家门,方某某及其家人见状未敢开门。持续10余分钟后,上述人员见无人开门后便离开,楼下碰见刘某某,刘某某不相信方某某不在家,再次带领上述人员上楼对方某某家滋扰,王某甲为防止砸门行为被拍摄将方某某家门口的摄像头拽掉,刘某某等人敲砸方某某家门数分钟后,方某某及其家人仍未敢开门,随后刘某某等人离开。

2018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带多人再次敲砸方某某家房门。方某某之妻徐某某和其子在家,因害怕一直未敢开门,便给方某某司机邢某某打电话求助,邢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某等人已经离开。后方某某及家人因畏惧刘某某势力长期滋扰,便搬离在长和上尚郡的房子,前往他处居住生活。

(二)王某戊被殴打事件

2016年7、8月份的一天,**物业公司因11号楼垃圾堆放问题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业主王某戊与物业工作人员争论未果,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冲入会议室,王某甲用拳头打在王某戊右脸颊,直接导致会议中断,业主逃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王某丙、高某甲、段某某、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丙、高某甲、段某某、康某甲,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随意毁损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组织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盐西社区和长和上尚郡小区强卖沙子、水泥、红砖等装修材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高某甲、段某某、康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中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以上四年又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以上三年又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对寻衅滋事罪自愿认罪认罚,对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高陵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3908****;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0923****;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6860****;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1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170****;被告人康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130****。

2.案卷贰拾叁册,光盘肆拾玖张,U盘拾个,U盾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4.律师会见笔录柒份。

5.《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