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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甲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乡**村**区**号。2002年1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镇**村**区**号。2017年12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县**镇**村***山上破坏林地挖怪石。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山上被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8.94亩,其中破坏灌木林地2.45亩,宜林地16.4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文科

检察官助理:左云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齐某某

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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